企業維簡費,即專項用于企業維持簡單再生產和安全生產設施支出方面的資金。近期,國家稅務總局對企業維簡費支出有關所得稅處理作出了進一步規定。那么,企業維簡費支出到底該如何進行涉稅處理呢?
維簡費的會計處理
在掌握維簡費涉稅處理時,我們首先要了解、熟悉其會計處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企業按規定標準提取安全費用、維簡費時,借記:“利潤分配——提取專項儲備”科目,貸記:“盈余公積——專項儲備”科目。企業按規定范圍使用安全費用、維簡費購建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等形成固定資產時,借記:“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沖減“盈余公積——專項儲備”科目,但沖減金額以“盈余公積——專項儲備”科目余額沖減至零為限,應借記:“盈余公積——專項儲備”科目,貸記:“利潤分配——提取專項儲備”科目;企業應當按規定計提折舊,計入有關成本費用。
企業按規定范圍使用安全費用、維簡費支付安全生產檢查和評價支出、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等費用性支出時,應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沖減“盈余公積——專項儲備”科目,但沖減金額以“盈余公積——專項儲備”科目余額沖減至零為限,應借記:“盈余公積——專項儲備”科目,貸記:“利潤分配——提取專項儲備”科目。
企業未按上述規定進行會計處理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調整時將按安全費用、維簡費計提時計入“長期應付款”科目的賬面余額調整為零,同時增加權益,負債的減少額為權益的增加額,涉及固定資產的也要作相應的追溯調整。
維簡費的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維簡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67號)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企業實際發生的維簡費支出,屬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為當期費用稅前扣除;屬于資本性支出的,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在稅前扣除。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預提的維簡費,不得在當期稅前扣除。
例如,A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2013年按銷售收入的2%計提維簡費1032581.56元,從稅后利潤中列支;當年實際發生安全技能培訓支出210470元;2013年3月,購入用于安全生產方面的固定資產2140326元,當月投入使用。假如購入的該類固定資產殘值率為5%,會計計提折舊年限為6年,稅法為10年,2013年公司實現利潤總額為300萬元,所得稅稅率為25%,不考慮其他納稅調整因素,那么A公司2013年該如何申報繳納所得稅?
A公司2013年計提的維簡費支出,是按會計準則從稅后利潤中計提,不影響當期損益,不涉及所得稅,所以,企業當年計提的維簡費不作納稅調整。會計計提時,借記成本費用科目,貸記專項儲備科目。同時,A公司當年實際發生了維簡費,企業應計入管理費用,稅法也允許稅前扣除,因此,也不作納稅調整;但對于固定資產折舊,由于會計和稅法計提年限不同,需要作適當的調整。
A公司2013年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2140326×95%÷6÷12×9-2140326×95%÷10÷12×9)=101665.48(元)
應申報繳納所得稅:
[(3000000+101665.48)×25%]=775416.37(元)。
無獨有偶,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67號公告還規定:在該公告實施前,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提取且已在當期稅前扣除的維簡費,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尚未使用的維簡費,并未作納稅調整的,可不作納稅調整,應首先抵減2013年實際發生的維簡費,仍有余額的,繼續抵減以后年度實際發生的維簡費,至余額為零時,企業方可按照上述例子相關規定執行;已作納稅調整的,不再調回,直接按照上述例子相關規定執行。
二、已用于資產投資并形成相關資產全部成本的,該資產提取的折舊或費用攤銷額,不得稅前扣除;已用于資產投資并形成相關資產部分成本的,該資產提取的折舊或費用攤銷額中與該部分成本對應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已稅前扣除的,應調整作為201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例如,B公司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2013年計提維簡費832581元,在管理費用中列支。同時,當年實際發生維簡費240332元,但企業并未作納稅調整。假定2013年公司實現利潤總額為100萬元,所得稅稅率為25%,不考慮其他納稅調整因素,那么B公司2013年該如何申報繳納所得稅?
由于該企業2013年計提的維簡費支出,計入了管理費用,影響了當期損益,相應也涉及所得稅,但由于該企業計提的維簡費是67號公告公布以前計提的,所以,稅法總的原則是不調整,只抵減以后實際發生的維簡費,至余額為零為止。這樣,B公司2013年不調整維簡費,維簡費余額為(832581-240332)=592249(元),待以后使用,2013年應申報繳納所得稅為25萬元。如果B公司計提的維簡費已經作了納稅調整,那么納稅調整的,不再調回,2013年應申報繳納所得稅為[(1000000+592249)×25%]=398062.25(元)。
再比如,C公司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2013年1月計提維簡費1832581元,在管理費用中列支,但企業當年并未實際發生維簡費,也未作納稅調整。2013年2月,C公司把計提的維簡費100萬元,用來購買固定資產,對甲公司實施短期投資。2013年12月8日,該筆投資收回,共取得全部款項1210000元,賬面反映該筆投資所得為210000元。假定C公司2013年實現利潤總額為200萬元,所得稅稅率為25%,不考慮其他納稅調整因素,那么C公司2013年該如何申報繳納所得稅?
由于C公司2013年計提的維簡費支出,計入了管理費用,影響了當期損益;同時,該企業又把該部分款項用于購買實物對外投資。顯然,同一筆款項形成了兩筆支出。一是管理費用支出,二是投資成本。根據67號公告精神,已用于資產投資并形成相關資產部分成本的,該資產提取的折舊或費用攤銷額中與該部分成本對應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所以,C公司2013年應按規定調整維簡費,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調整后維簡費余額為(1832581-1000000)=832581(元),待以后使用。這樣,2013年應申報繳納所得稅為[(2000000+1000000)×25%]=7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