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AN HONG
| 政策法規 |
《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財庫[2013]218號)
取代1998年發布的舊《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通過完善會計科目和財務報表體系,詳細規定會計科目使用和財務報表編制,較為全面地規范了行政單位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
《彩票機構會計制度》(財會[2013]23號)
取代《關于彩票發行與銷售機構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會[2001]63號),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3]24號)
規定小微企業應將免征的增值稅計入營業外收入,對免征的營業稅則不做會計處理。
《新舊行政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財庫[2013]219號)
對新舊《行政單位會計制度》過渡的會計處理做出規定,并提供了新舊《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的科目對照。
《證券公司財務報表格式和附注》(財會[2013]26號)
對現行證券公司財務報表格式和附注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本通知要求編制2013年度及以后期間的財務報告。
《中小學校會計制度》(財會[2013]28號)
對《中小學校會計制度(試行)》(財預字[1998]104號)進行了全面修訂,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科學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財會[2013]29號)
對原《科學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財預字[1997]460號)進行了修訂,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財會[2013]30號)
對《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試行)》(財預字[1998]105號)進行了修訂,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6號》(財會[2014]1號)
涵蓋以下2個問題,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 企業因固定資產棄置費用確認的預計負債發生變動的會計處理;
2. 在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在被合并方是最終控制方以前年度從第三方收購來的情況下,合并方在編制財務報表時,被合并方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的確定。
《彩票機構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財會[2014]2號)
對將彩票機構會計原賬科目余額轉入新賬、將基建賬相關數據并入新賬及財務報表新舊銜接等進行規定,并提供了新舊彩票機構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對照表。
《新舊高等學校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財會[2014]3號)
對將高等學校會計原賬科目余額轉入新賬、將基建賬相關數據并入新賬及財務報表新舊銜接等進行規定,要求補提固定資產折舊,并提供了新舊高等學校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對照表。
《新舊科學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財會[2014]4號)
對將科學事業單位會計原賬科目余額轉入新賬、將基建賬相關數據并入新賬及財務報表新舊銜接等進行規定,要求補提固定資產折舊,并提供了新舊科學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對照表。
《新舊中小學校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財會[2014]5號)
對將中小學校會計原賬科目余額轉入新賬、將食堂賬相關數據并入新賬及財務報表新舊銜接等進行規定,并提供了新舊中小學校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對照表。
《企業會計準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財會[2014]6號)
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范圍內施行,鼓勵在境外上市的企業提前執行。該新發布準則對其適用范圍、公允價值的相關定義、確定及其披露進行規范,并規定該準則施行日之前的公允價值計量與其要求不一致的,企業不作追溯調整。
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財會[2014]7號)
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范圍內施行,鼓勵在境外上市的企業提前執行。本次主要修訂“綜合收益”的有關內容,并整合現行規范性條款、充實完善相關內容,如充實了持續經營的評價內容等。
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財會[2014]8號)
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范圍內施行,鼓勵在境外上市的企業提前執行。本次主要修訂主要在于規范離職后福利的會計處理,對準則的某些規定予以補充說明,并對準則、應用指南和講解中的部分內容進行整合,充實和完善準則。
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財會[2014]10號)
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范圍內施行,鼓勵在境外上市的企業 提前執行。本次修訂主要是對企業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和合并程序進行修訂、增加了特殊交易的會計處理,并規定首次采用該準則的企業應當根據其規定對被投資方進行重新評估,確定其是否應納入合并財務報表范圍。因首次采用本準則導致合并范圍發生變化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除外。比較期間已喪失控制權的原子公司,不再追溯調整。
《企業會計準則第40號——合營安排》(財會[2014]11號)
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范圍內施行,鼓勵在境外上市的企業提前執行。該新發布準則對合營安排的定義、認定和分類以及共同經營參與方的相關會計處理等進行規范,并規定首次采用該準則的企業應當根據其規定對其合營安排進行重新評估,確定其分類,再根據具體情況依銜接要求對最早期間期 初進行調整。
《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4]12號)
對適用范圍、科目設置、主要賬務處理、列示與披露及銜接規定進行規范,自發布之日2014年2月28日起實施。
《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的區分及相關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4]13號)
對適用范圍、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的區分、復合金融工具、重分類、投資方購入金融工具的分類、主要會計處理、對每股收益計算的影響等進行規范,自發布之日2014年3月17日起實施。
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財會[2014]14號)
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范圍內施行,鼓勵在境外上市的企業提前執行。本次修訂主要是:明確規定長期股權投資范圍(投資方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重大影響的權益性投資,以及對其合營企業的權益性投資),企業確定長期股權投資 的初始投資成本的方法。此外,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計價。
《企業會計準則第41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財會[2014]16號)
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范圍內施行,鼓勵在境外上市的企業提前執行。《準則》由七章組成,分別包括總則、重大判斷和假設的披露、在子公司中權益的披露、在合營安排或聯營企業中權益的披露、在未納入合并財務報表范圍的結構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銜接規定等。
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財會[2014]23號)
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應當在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間的財務報告中按該準則要求對金融工具進行列報。本次修訂主要是:增加了金融工具的區分;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抵銷、與金融工具相關的風險披露、金融資產轉移的披露等章節做了補充,如納入原先包括在講解中的有關內容。
修改《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財政部令第76號)